返回

使用條款


歡迎您進入「寶辰官方網站」,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您(以下簡稱「團員」)先詳讀並同意以下使用條款,方可參與本網站相關活動與服務。若您無法接受下列任一條款之內容,請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之各項服務。

認知與接受條款
1. 寶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係依據本使用條款提供寶辰官方網站 (以下簡稱「本網站」) 服務。

2. 當您瀏覽本網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使用條款之所有內容。此外,當您使用本網站的特定服務時,可能會依據該特定服務之性質,而須遵守本公司所另行公告之使用條款或相關規定。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使用條款之內容,建議您隨時注意條款之修改或變更。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瀏覽本網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您不同意本使用條款的內容,或者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使用條款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的服務。

3. 若您為未滿二十歲,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並應於您的家長(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使用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方得瀏覽本網站或繼續使用本網站之服務。當您瀏覽本網站或繼續使用本網站之服務時,即推定您的家長(或監護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使用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

| 團員的隱私權保障 |
1. 對於團員所填寫或留存之個人團員資料,包括姓名、E-mail、地址、電話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除非經過網站使用者之同意或是因其他法律之規定,本公司絕不對外揭露。

2. 對於團員所填寫或留存之個人團員資料,團員同意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合作對象,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個人團員資料,以提供網站使用者資料統計、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研究、提供優惠訊息、或為任何合法使用等。

| 團員行為 |
1. 團員使用本網站服務除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一切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及本條款規範外,並禁止下列 行為:(1)禁止上傳、張貼或發表任何毀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網站。(2)禁止發表任何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網站。

2. 違反上述規定時,本公司有權停止其團員使用權,或清除其帳號,以及刪除不當言論及內容,其標準由本公司判定。若違反法律規定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3. 您於本網站所發表之任何言論、意見或行為,僅代表您個人,不代表本公司的立場,您須自行判斷於本服務所發表訊息之正確性,本公司亦不負任何擔保或推薦責任。

| 網路活動相關說明 |
本網站將不定期舉辦各式活動(
其他企業體合作,,針對各個屬性活動的特殊條件與要求,除在其活動頁面詳細介紹外,所有活動皆需注意及遵守下列事項:
( 1 ) 請詳細填妥活動個人基本資料,資料遺缺者將錯失入選或得獎資格。
( 2 ) 個人資料若涉及不實資料、盜用或使用非本人照片報名,依經查證,將立即取消其參賽資格或得獎資格。
( 3 ) 所有參加者之個人資料或文字稿件、影像圖片等,一律不退件歸還。
( 4 ) 入選或得獎者,若無法配合後續相關活動者,將視為自動放棄。
( 5 ) 未入選或得獎者,本公司將
另行通知。
( 6 ) 本公司擁有參賽資料及活動相關照片之完全使用及修改編排權利。
( 7 )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變更或取消活動之權利。
以上活動注意事項,將
另行在活動規範中重複聲明或通知,請定期查閱。

| 智慧財產權 |
本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本公司或其合法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本公司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團員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法律責任。

| 相關連結 |
本網站於其網頁上提供之內容可能連結到其他個人、公司或組織之網站。提供該等連結之目的,僅係為便利網站使用者瀏覽或取得資訊,本網站對於被連結之該等個人、公司或組織之網站上所提供之產品、服務及資訊,
擔保其真實性、完整性、即時性或可信度,該等個人、公司或組織亦
因此而當然與本公司有任何僱佣、委任、代理、合夥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 網站災害 |
本網站加入團員申請屬免費性質,團員瞭解並同意,本網站運作可能會因有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現中斷、故障、延遲、資料傳輸或儲存錯誤,本公司對於因此所產生之損害,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 本條款、網站服務之刪除或變更及其效力 |
1. 本公司保留於任何時點、不經通知,隨時修改或刪除本條款、暫時或永久停止繼續提供本網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之權利。

2. 本公司透過本網站公佈之修正內容自公佈時起生效,
另行個別通知,網站使用者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3. 其餘相關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及相關法令及規章、慣例為依據處理之。 如有糾紛發生時,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返回